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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不应设立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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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肖松平
作者机构: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8
[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环境犯罪;危险犯;刑罚;谦抑
期刊: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ISSN:
1673-0313
年:
2003
卷:
24
期:
04
页码:
55-57
DOI:
10.13914/j.cnki.cn43-1453/z.2003.04.012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法学院
摘要:
尽管破坏环境的犯罪具有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要规定某些环境犯罪为危险犯以期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却并无必要。在动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时应谨慎从事 ,要防止仅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和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相联系 ,在保护环境方面 ,民事和行政法律措施更为有效 ,刑法的大驾还是少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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