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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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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胡峻
作者机构:
衡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湖南 衡阳,421002
[胡峻] 衡阳师范学院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不良行政行为;立法;问责;救济
期刊: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ISSN:
1673-0313
年:
2016
卷:
37
期:
01
页码:
48-53
基金类别: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14BFX032);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法学院
摘要:
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制是治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治本之举,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规制存在着制度的缺位与不足.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良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法律救济制度,使对不良行政行为的监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然立法对不良行政行为的规制不是万能的,应恪守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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